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湖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振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嘉綺、楊智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蔡嘉綺、楊智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
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
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嘉綺、楊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
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