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峻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嘉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玲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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