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南鑫(原名蔡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
計算之利息,利息最高以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參元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