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清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