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66號
TPDV,109,司促,13066,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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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爾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
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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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