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41號
TPDV,109,司促,13041,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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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子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304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240元自民國 109年 06月 26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6439元自民國 109年 06月 26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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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