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01號
TPDV,109,司促,13001,2020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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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聲 請 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相 對 人 何蘭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 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證明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 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相關文件,有命聲 請人釋明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09年7月17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 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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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