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956號
TPDV,109,司促,12956,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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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邱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債務人簡邱玉慧於民國94年6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6月2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134,41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967元為自民國9
4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76,396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28,05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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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