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春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玟君
林玫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9號)
(一)緣債務人陳玟君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林玟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69,40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49,97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