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70號
TPDV,109,司促,12870,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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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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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