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66號
TPDV,109,司促,12766,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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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吉林
何紫綝
孫佳淇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孫吉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藩(原名王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吉林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紫綝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佳淇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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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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