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66號
TPDV,109,司促,12766,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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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盈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依列孫吉林何紫綝孫佳淇三人,請更正聲
請狀。若何紫綝孫佳淇等二人委任「孫吉林」為本件代理
人,併請補正委任狀(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
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
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狀並蓋有聲請人民國109
年7月7日聲請狀之印文及代理人印文。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
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
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
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孫吉林何紫綝、孫
佳淇」,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薪資,其等未獲給付
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
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
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
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其餘2位債權人何紫綝、孫
佳淇「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三、孫吉林何紫綝孫佳淇三人請分別請明請求金額。另查,
孫吉林於聲請狀內所附投保資料表顯示相對人僅為聲請人月
投保薪資新臺幣23800元,然其以月投保薪資新臺幣38200元
為請求,請提出薪資證明影本。
四、請求之利率依法定利率應為年息5%,請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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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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