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14號
TPDV,109,司促,12714,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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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4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0000000000、Y1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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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