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48號
TPDV,109,司促,12648,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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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昱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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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