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香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於聲請人經營之「商店街!個人賣場」網站開設網路賣場 「far east 法爾旅行」(下稱系爭網路賣場),其未依約 履行商品出賣人之義務,應依兩造合約返還新臺幣151,410 元予聲請人,然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為系爭網路賣場負責人之相 關文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7月21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該證明文 件。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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