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香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於聲請人網站登記賣場「far east 法爾旅行
」(下稱系爭網路賣場)之資料,內容需有系爭網路賣場負
責人之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香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相對人究為洪秀香?抑為洪香秀?若為後者,併請更
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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