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霈臻(即陳亭伊之繼承人)
陳子文(即陳亭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亭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
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