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筱芸(原名林福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壹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