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Ontario Ltd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Ontario Ltd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 公司設址於國外。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 受送達人之營業所行之。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On tario Ltd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