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聲 請 人 徐振華
相 對 人 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水野雅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署加盟契約,因相對人公司已無 人經營,為請求返還加盟保證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加盟合約第3條第5點,雙方約定 相對人於聲請人契約期滿未續約且未違反契約條款時始負返 還加盟保證金之義務,因雙方簽訂之加盟契約存續期間為民 國107年7月25日至109年7月24日,存續期間尚未屆期,聲請 人提前聲請返還保證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