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40號
TPDV,109,司促,12440,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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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泓諲即海登普雷斯服飾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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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