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聲 請 人 林亞陵 林琪庭 相 對 人 何元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所主張者為被繼承人鍾麗淑之債權,應提出聲請人為 鍾麗淑繼承人之證明,併陳報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如有, 應一併列為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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