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04號
TPDV,109,司促,12304,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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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
聲 請 人 林亞陵
林琪庭
相 對 人 何元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主張者為被繼承人鍾麗淑之債權,應提出聲請人為
鍾麗淑繼承人之證明,併陳報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如有,
應一併列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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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