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25號
TPDV,109,司促,11625,202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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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夏威夷假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姜真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姜真嫻,並為「高雄市○○區○○路000號8 樓之7」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年籍資料,亦未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 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姜真嫻最新戶籍謄本、第一類 建物謄本,及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郵政回執等件,該裁 定於109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 未釋明其請求,且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亦無從送達 ,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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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