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培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培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壹拾萬
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
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
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
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