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47號
TPDV,109,司,147,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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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蘇怡文即穎銓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穎銓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 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 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穎銓實業有限公司全體同意選 任為該公司清算人,前於109年1月17日呈報本院在案,並經 本院北院忠民翔109年度司司字第39號准予核備在案。茲因 清算事務業已完結,並由全體股東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 ,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 目錄、清算完結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影本、清算後資產 負債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人護照 正反面影本為證。惟查:穎銓實業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依 首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無 須聲請法院指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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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