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23號
TPDV,109,勞補,32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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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英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8萬59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惟原告係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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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