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王
育豐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萬3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