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70號
TPDV,109,勞補,270,202007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林宏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已調
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10,000元、資遣費35,000元、特別休假
未休工資14,000元,合計2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
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20元{2,760元×(1-2/3)}。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1/1頁


參考資料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