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張瀞予
藍正廣(田中正広)
湯雅琳
蘇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漫咖空間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瀞予、藍正
廣(田中正広)、湯雅琳及蘇柏丞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4,080元、10,030元、2,720元、4,93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
67元(計算式:1,000×2/3=66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
張瀞予、藍正廣(田中正広)、湯雅琳及蘇柏丞各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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