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58號
TPDV,109,勞簡,58,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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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王芓蘋
王于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貳拾貳萬零柒佰柒拾肆元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部分  
⒈原告乙○○(原名王詠萱)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美容師,約定月薪為本薪新臺幣(下同)2 萬8000  元,試用期過後,薪資加計全勤獎金3000元、伙食津貼1000  元,另約定每月發放個人績效獎金及部門每季績效獎金;10  6年3月調整本薪為2萬8800元、全勤獎金3000元、伙食津貼2  400元,共計3萬4200元,績效獎金及部門季獎金之計算方式  仍相同,每月5 日匯款月薪,每月15日匯款個人績效獎金,  部門之每季獎金於20日匯款。
⒉原告甲○○則於103 年6月3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美容師,  約定月薪為本薪為2 萬5000元,試用期過後,薪資另加計全



  勤獎金3000元,另約定每月發放個人績效獎金及部門季獎金 。之後多次調薪,於106年10月起調整本薪為3萬0800元、全 勤獎金3000元、其他津貼3000元、交通津貼2000元、伙食津 貼2400元,共計4萬1200元,另約定職務津貼,績效獎金及 部門季獎金之計算方式仍相同,每月5日匯款月薪,每月15 日匯款個人績效獎金,部門之每季獎金於20日匯款。 ⒊嗣於107年11月30日當日甲○○休假,乙○○前往被告診所上班途 中接獲主管電話告知當日不用去上班,原告2人之後從電視 新聞獲悉黃立雄與其子黃博健、媳婦即知名網路部落客貴婦 奈奈已潛逃至國外,被告診所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自10 7年12月11日歇業。經結算,被告積欠原告107年11月之薪資 、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原 告即向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會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被告 未出席,無法達成調解。
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下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1、2所示,並 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乙○○11萬11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給付甲○○22萬07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等分別自105年9月19日、103年6月3日起受僱於 被告,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工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 效獎金,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嗣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自107年12月11日起歇業,有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所規定之事由,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因此終止,乙○○之工作年資2年2月12日、甲○○之工 作年資為4年5月28日,且乙○○107年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尚 有8日、甲○○則有7日3小時等情,有聘任契約書、服務約定 書、勞工投保資料表、薪資單、薪資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 被告會計計算之薪資、績效獎金明細表等件(本院卷第17-6 3頁)在卷可稽,是前揭事實堪認真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分別審酌如下:
 ㈠工資部分:
 ⒈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48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系爭僱傭契約終止前,兩造約定被告應給付乙○○、甲○○之每 月工資為3萬4200元、4萬5890元,迄至被告107年12月11日 歇業,被告尚積欠其等107年11月份工資及績效獎金詳如附 表1、2「短少給付之薪資」項目欄所示之金額未付,是被告 自應如數給付。
 ㈡資遣費部分:
⒈按雇主有歇業或轉讓時者,得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工契約,此 為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對於勞工適用勞工退休 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應就適用勞退條 例後之工作年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 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且最高以發給6個月 平均工資為限,此觀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即可得知。又按 ,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 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亦為勞基法第2條第4款所規定。再者,前述所稱「以比例計 給」,於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 、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⒉查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復經主管機 關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自107年12月11日起歇業,是被 告於107年11月30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之事由終止兩造之 僱傭契約一節,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法被告應給付原告 資遣費,即可認定。計算方式分如附表1、2「資遣費」欄所 示,亦即以資遣事由發生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再以原 告受僱年資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標準計算(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原告所請,應予照准。
 ㈢預告期間工資
 ⒈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 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之。又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 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1項第2、3款、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⒉查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未經預告即依勞基法第11條終止兩造 間僱傭契約,是依前開說明,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之工資。 計算方式分如附表1、2「預告期間工資」欄所示,亦即應分 別乙○○20日、甲○○30日之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 所請,亦應照准。




 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 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 資。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基法第 38條第1項第3款、第4項、第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乙○○、甲○○107年度之特別休假,分別尚有8日、7日3小時 尚未休完一節,已如前述,是依前揭說明,兩造之僱傭契約 既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終止之,被告對於原告應休未休之 特別休假,仍應依法照給工資。計算方式分如附表1、2「特 休未休工資」欄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所請,應 予准許。
 ㈤小結:被告所應給付原告之各項金額已如前述,經計算所應 給付之總額,則分別如附表1、2「總計」欄所示。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尚應給 付原告之金額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5日(詳本院卷第85頁)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兩造間僱傭契約既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終止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勞基法第16條、第38條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 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附表1、2總計欄 所示金額,及自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另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 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第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勞動事件法施 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本院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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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