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吳良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
勞小字第46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