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玄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董九官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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