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68號
TPDV,108,重訴,968,2020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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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
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結果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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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