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文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榮貴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8,86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