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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9號
TPDV,108,重訴,139,2020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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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被 上 訴人
即反訴被告 巫怡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請求給付佣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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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