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汪俊甫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被 告 余泓霖(原名:余鍾銘)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誼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玲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宋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
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仍應依法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8日於本院107年度審交
簡字第404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07年
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1340萬9804元本息(附民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而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179萬9277元本息(本
院卷二第9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1840元,扣除按1340萬
9804元計算應徵之裁判費13萬0008 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萬1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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