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84號
TPDV,108,重訴,1184,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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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王俊雄


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為駿(原名:王建平


陳兆民

楊雅堤(原名:楊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告王俊雄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新臺幣1億元不存在, 惟依系爭不動產之謄本所示,抵押債權之債務人除被告王俊 雄外,尚有訴外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則原告僅對被告王 俊雄請求確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債權新臺幣1億元不存在, 依據為何?請原告就上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陳報訴外人歐 蒂康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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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