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5號
TPDV,108,重家繼訴,25,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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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魏李芳卿
魏兆煌
魏向榮
魏為棟
陳真真

魏榮輝
魏榮泰

魏慧貞

魏慧雅

魏吳榮
魏寬毅
陳立仁
陳雅女
鄭景仁
鄭凱仁
鄭雅文
鄭雅方
鄭雅今
鄭多元
鄭名傑
鄭光媛
鄭多燦
鄭多鏗
鄭江海
鄭玉津
鄭金梨

曾文燦
曾光復
何燕謀
何燕平
何燕飛
王雲鳳
陳瑩真
陳侑
陳瑩雯
陳玉姬(Lucy Yi-Chi Chang.)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原 告 魏楚

魏壬臻

魏煜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寬毅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原 告 陳章俊(Jang-June Chen)


陳偉成日文名:田川義展)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 告 黃威曄

黃金龍
黃威翰

黃思嘉
曾達成
曾永祥

曾玉鳳
曾玉美
曾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曾玉閨
曾香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
被 告 曾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請原告確認起訴聲明,特此裁 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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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