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逸圓
鄧漢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
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4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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