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6號
原 告 蘇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郭琬玉
兼
訴訟代理人 陳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