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776號
TPDV,108,訴,4776,202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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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76號
上 訴 人 大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 上訴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
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8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14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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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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