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4號
原 告 李君暉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正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以其
本人帳號「周正渭」及「Chou Cheng Wei」均分別刊登如起訴狀
附表1 所示之道歉啟事並設定權限為公開,該道歉啟事不得於三
個月內撤除。依上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明第2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裁判費用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為8,400元(計
算式:5,400元+3,000元=8,4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 元
後,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