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14號
TPDV,108,訴,4514,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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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4號
原 告 李君暉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周正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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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