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74號
上 訴 人 郭輝良
訴訟代理人 黃海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判決,於109年7
月3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9萬4,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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