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添丁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台幣103,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