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2號
原 告 施瑤玲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劉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