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耳創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源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間償還費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9,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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