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73號
TPDV,108,訴,2773,20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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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
原 告 林麗玲
林群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揚律師
被 告 林麗貞

林麗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蔡湘蓁律師
被 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 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尤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最末段「為原告林麗玲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為原告林群翔預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主文欄第五項實係關於原告林群翔與 被告三人間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諭知,惟於 該項最末段將原告之姓名誤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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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