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10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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