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洪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複 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
被上訴人 達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被上訴人 胡晉雯
蔡旭騰
黃世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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